劳教已寿终正寝,与之有“胞兄胞弟”之称的收容教育制度应废止
2019-03-22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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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是否该废止了?文|马涤明今年两会,有不少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带着提案、议案、建议,就他们关心的法律问题、社会热点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均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3月10日《北京青年报》)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废除《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的建议或提案、议案,这不是第一次。并且,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公众舆论也不断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2014年,曾有四十多位学者、律师联名向有关方面递交《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但有关方面一直未有公开回应,既没有过将启动合法性审查的表态,也未强调这一制度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这是令人困惑的问题。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一脉相承,劳教制度已寿终正寝,与之有“胞兄胞弟”之称的收容教育制度理应废止,这不该是个问题。并且,收容教育制度比劳动教养制度更不合理,不但违背宪法精神,而且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明显的后法与前法、上位法与位法之间的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近年出台的国家法律,《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先前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法律上已经存在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依照法律处罚之后还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再处罚一次,显然有悖法制原则。同时,还违背《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政协委员朱征夫要求对《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进行合宪性审查;而启动合宪性审查,也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十九大报告指出,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有关权力机关应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收容教育”则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事实上的“判刑”。很多法学界人士指出,6个月至两年时间的收容教育,因为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强制劳动,事实上是一种判刑、服刑的行为;而非经法院审判,行政部门就可以对治安违法的公民“判处有期徒刑”,不但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治的伤害。从法治逻辑上说,是非常荒唐的一个问题。舆论中一些支持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的观点认为,收容教育惩戒力度大、震慑性更强,因而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我认为,这种说法非常糊涂:如果有效性意味着合理,还有更多比收容教育更有效的手段,比如恢复原始法典,岂不更具震慑力?然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只能、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和逻辑行事,否则,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便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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