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纷争,结果如何?
2019-03-13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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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就“杜康”商标的使用一直争执不下,并为此在全国各地提起数十起诉讼,目前多数诉讼已尘埃落定,现选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豫民终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2017)最高法民申4643号民事裁定书,分享如下:杜康,申请注册日期1980年
白水杜康,申请注册日期1996年据《法制日报》2018年5月5日报道,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宣判,(2017)豫民终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1)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白水杜康再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2)“杜康”不是酒的通用名称。
(3)白水杜康拥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故构成侵权,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4643号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维持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驳回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要点如下:
(1)白水杜康公司从70年代初期就开始生产“杜康”酒,且长期与伊川、汝阳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做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与“杜康”二字有关的相应商誉。
(2)在共用“杜康”商标的十多年间,包括伊川、白水、汝阳在内的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以示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因此,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生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及其相应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
(3)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判决赔偿白水杜康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持续时间十天),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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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就“杜康”商标的使用一直争执不下,并为此在全国各地提起数十起诉讼,目前多数诉讼已尘埃落定,现选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豫民终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2017)最高法民申4643号民事裁定书,分享如下:杜康,申请注册日期1980年
白水杜康,申请注册日期1996年据《法制日报》2018年5月5日报道,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宣判,(2017)豫民终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1)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白水杜康再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2)“杜康”不是酒的通用名称。
(3)白水杜康拥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故构成侵权,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4643号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维持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驳回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要点如下:
(1)白水杜康公司从70年代初期就开始生产“杜康”酒,且长期与伊川、汝阳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白水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做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与“杜康”二字有关的相应商誉。
(2)在共用“杜康”商标的十多年间,包括伊川、白水、汝阳在内的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以示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因此,虽然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生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及其相应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
(3)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判决赔偿白水杜康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持续时间十天),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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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13 2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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