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15号令,让基层安监干部无所适从
2019-03-22 16: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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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一位地方安监局的朋友和我聊天,说了件让他左右为难的事情。他所在的地方,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一个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就是个人,既不是个体工商户,又没有公司。这人找来一位电工(有证)帮忙接电,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人死了。事故发生后,无人报警或向政府部门报告,后来才因各种原因,才搞到公安局去。政府领导很重视,要求安监牵头调查。政府领导也不懂啊,这位朋友就成了给政府领导出谋划策的人。领导的信任加上现实的困境,让他左右为难。为难啥的?该起事故到底要不要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吗?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自然人(该起事故中收废品的人)也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既然是生产经营单位,那么该起事故就应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可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就得调查处理啊,那么这收废品的还涉嫌瞒报事故,关于瞒报事故,493号令规定的处罚可是100万元起点啊,就一收废品的,能拿得出这么多钱来交罚款吗?一堆麻烦事。如果遇见懂点法的,可能安监干部还要被送上被告席甚至败诉,山东就有了这样的先例。那是不是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没事了呢?当然也不是,一旦认定该起事故不是生产安全事故,恰好死者家属和收废品的因死亡赔偿扯不清楚,去上访,说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不作为,事情闹大了上头怪罪下来地方政府也承受不起啊,安监局也承受不起啊。所以,真的是左右为难。在基层,尤其是县级安监局接触的案例中,类似的事故可以说是特别之多,什么个人找个人修房子的、装空调的、包工头带着几个人就接活儿的,一旦发生事故死了人,基层安监都难免遇上这种糟心事。调查处理吧,徒劳还可能被送上被告席,不处理吧,万一造成恶劣的信访事件,同样受不了。眼下,虽然安监总局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当初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函件,还在实实际际地给基层安监人造成诸多困惑,急需通过进一步的修法、立法改变这一现状。依我看,要解决这件事倒也有两个办法。其一,应急管理部尽快修法,把15号令第六十八条中的“自然人”删掉,让把自然人当做生产经营单位对待彻底没有法律依据;其二,提请全国人大对安全生产法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范畴,然后基层根据立法解释依法办事。困扰基层安监干部的问题,应急管理部有必要也有责任做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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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22 16: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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